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有哪些程序和时限?
1、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如下:程序: 基层报告:一旦发现可疑动物疫情,需立即向当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现场诊断与上报: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赴现场进行诊断。如疑似重大疫情,须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立即报告类:指动物疫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报告,该类疫情包括高度致命性、极易传播的疫情。12小时内报告类:指动物疫情发生后,须在12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报告,该类疫情包括人畜共患病、高致病性疫情等。
4、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年应将辖区内上一年的动物疫情在1月10日前报告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20日前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30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在发现动物感染或疑似感染时,应立即遵循此流程进行报告。任何个人、村动物防疫所、乡镇动物防疫办、乡镇动监所和乡镇指挥部以及县指挥部,均需根据职责和层级,按照规定流程及时上报疫情。此报告制度是动物疾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不延误疫情处理的时机。信息公开: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责任公开其自身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公众在发现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联系并报告,参与到疫情应对中来。此规定旨在强化疫情的早期发现和快速响应,有效防止疫情扩散,保护动物和人类的健康安全。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如下:报告义务:所有涉及动物检验检疫、疫情监测、隔离、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和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死亡的情况,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包括对个人、组织的处罚措施,以及对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对条例的实施、解释、修改等进行说明。确保条例的适用性和可持续性。附录部分:附录一: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说明。提供条例的制定背景与详细解读。
动物防疫基本法律制度
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法定义务,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等。 生产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场所和公共场合的距离符合国务院标准。
对动物防疫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防疫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法律责任:规定了执业兽医违法执业行为的法律责任,如警告、暂停诊疗活动、吊销注册证书等。这些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动物防疫的基本框架,旨在预防、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 结合自治区实际,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动物疫情报告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
2、此报告制度是动物疾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可提高疫情响应效率,减少疫情对动物和人类健康的威胁。各层级部门需紧密合作,确保信息流转顺畅,共同应对疫情挑战。在动物疫情管理中,建立并严格执行逐级上报制度至关重要。
3、本单位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上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各项制度。疫情上报要经主管领导批示。严格遵守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保密制度,未经领导批示,不得随意向社会、媒体、亲戚朋友等散播。疫情报表要据实填写疫情发生地点、疑似病名、牲畜种类及数量,不得谎报、漏报、瞒报。
4、报告制度:接受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为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义务人为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认定权限: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
程序: 基层报告:一旦发现可疑动物疫情,需立即向当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现场诊断与上报: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赴现场进行诊断。如疑似重大疫情,须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动物疫情执行逐级上报机制。一旦个人发现动物感染或疑似感染疫情,应立即通报至村动物防疫所。村动物防疫所则需向乡镇动物防疫办和乡镇动监所通报。乡镇动物防疫办进一步向乡镇指挥部汇报情况。乡镇动监所与乡镇指挥部需联合向县指挥部报告。最终,县指挥部将向上级逐级报告疫情。
养殖场户发现动物大量死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什么报告
养殖场户发现动物大量死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七条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若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的情况,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如果未发现疫情且该养殖户已购买了相关保险,在检查过程中应等待保险公司的人员到场。根据动物死亡的原因,确定合适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并在现场进行拍照留证,以备后续可能需要的证据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控机构报告。2 当地动物疫控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符合1规定的,判定为疑似疫情。3 判定为疑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省级动物疫控机构或国家指定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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